时间:2014-06-20 09:27来源:扬州晚报作者:黄伟
【重型车网 转载】记者6月16日从省经信委获悉,我省近日发布了《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》,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省级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。细则明确,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是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、私人消费者;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。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。
对于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新能源汽车,我省明确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:纯电动乘用车2.5万元/辆;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(含增程式)1.5万元/辆;纯电动客车20万元/辆;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客车10万元/辆;超级电容、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/辆;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,最高6万元/辆;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/辆;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/辆。
此外,清洁能源汽车(LNG客车、货车)2万元/辆。裸车、电池分离销售的,按车辆、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。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,省财政给予15%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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