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重型车网 转载】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市政府决定在芝罘区、莱山区、高新区一定范围内对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管理。此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。
记者了解到,本次限行通告规定了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,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不得驶入限行区域,加装颗粒物捕集器(DPF)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国IV以下重型柴油货车,不受限制。
此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。限行时间为每天0:00—24:00,限行范围包括化工路—只楚路—冰轮路—港城西大街—青年南路—通林路—轸大路—火炬大道—滨河西路以内区域。
通告中提出,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,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路面限行管理交通标志指示与本规定不一致时,以路面交通标志指示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