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4-10-10 08:50来源:长沙晚报作者:佚名
【重型车网 转载】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:
(一)二轴车辆,车货总重超过20吨(不含本数,下同);
(二)三轴车辆,车货总重超过30吨(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,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,下同);
(三)四轴车辆,车货总重超过40吨;
(四)五轴车辆,车货总重超过50吨;
(五)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,车货总重超过55吨。
二、对超限超载、非法改装、改型、拼装车辆行为,一经查实,由公安交警、交通运输、公路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卸载、责令就地恢复车辆原状,并对违法车辆驾驶员实施记分、罚款等相应处理和处罚。
三、各车辆生产、改装、维修企业,厂矿企业,货运站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,积极配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。各厂矿企业,货运站场和货运车辆驾驶员要合理装(配)载,自觉拒绝超限超载运输。
四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工作要求,治超工作实行“七个一律”:
(一)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、车辆所属单位、运输企业、驾驶员一律依法处理;
(二)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;
(三)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;
(四)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;
(五)货物源头违规超限装载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;
(六)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拘留;
(七)治超工作开展不力、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依纪问责。
五、区县(市)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、货物源头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
六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。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常态长效治超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长沙市人民政府
2014年9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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